從一例一休
到最近的蝶戀花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看法,
但問題在於
我們都缺乏相對應的數據來做為討論的起始點。
就拿遊覧車司機來說
他的薪資狀況的行情是多少
就眾說紛紜
交通部的調查是四萬
但又有人跳出來說7,8萬跑不掉
而這也與我知道的計程車司機,
公車司機,貨運司機的收入比較接近。
然後,遊覧車司機貸款的比例又有多少?
我不是針對這件個案做討論
而是說一個清晰的數據應當是多數討論的起點,
畢竟光是在數據一致狀況下,彼此的意見都可以有很大的分岐
何況是沒有數據的狀況
每個人的推論與猜想都沒有一個真實做介限
那其實討論的意義與效用相當低。
當然我不是說每個人在討論之前應當都先做田野調查
實際上這個責認應當是落在政府身上
畢竟不論政府要立何種規範
本身就應當要準備適切的數據
然後應當公佈出來,讓大家公評。
我認為在我們的文化或對政府的要求
或政府對數據的重視
這都是很重要缺失的重大環節!
我人微言輕
但若從下到上,大家多重視數據一點
相信最終會喚起重視!
2017年2月18日 星期六
缺乏數字的政策討論難以取得結果
2017年2月2日 星期四
人們為什麼這麽討厭一例一休
首先,我們要知道所謂的人們是什麼
我們永遠沒辦法囊括全部的人,
所以人們其實就是大多數的人。
台灣薪資在2.5萬到3.5萬的,佔了500萬人
這些人在一例一休
如果老闆原本會加班的
變成不加班,或找其他人上班
他們喪失了一些額外收入
觀於以下數字的詳細部份
可以參考另一篇
http://seeinnerto.blogspot.tw/2017/02/blog-post.html?m=1
而對他們來說加班的週六平均來說是
3個月
大概佔1年裡面四分之一的時間,還可以接受,
但所得又並不是這麼的低,
大部份的人壓力也沒有大到
去找別的兼職,或者是常態性的打工
所以一例一休,基本上就是讓他們的所得減少
以三萬月薪試算大約在1.9萬一年的收入減少
相當於一個月1600,或者是5%的月薪
一例一休讓他們實質減薪
然後又同時砍了七天的假,似乎可以理解他們為何反彈。
但這法律保護了誰,
首先保護收入更低的,也就是在2.5萬以下收入的200萬人
對他們來說一例一休,
若僱主不願讓他們加班
給予了他們一個完整的週六可以工作
他可以尋找假日的兼職
換算一年有大約300個小時的週六可以加班
以時薪120計算,這大概是36000元的額外收入
以月薪2.3萬來看,就相當於13%的月收入。
若沒有一例一休
一年平均三個月的週六加班,
加班含加乘是150小時的薪資
第二個,保護了過去一週上六天班
卻沒有賺到加班費的勞工
以勞動部調查每週工作六天的仍有20%
而這中間假設有1/5是採取一天七小時,一週六天的話,他們沒有任何的加班費。
而因為休息時間為雇主跟勞工“自由”的協定
也就是若他讓你中間休息一個半小時
但實際上口頭約定吃完飯就上工
實際上的工時一天還是拉到了8小時。
而實際上查他們的打卡記錄不會看到任何的違法
這會是一個主要需保護的部分。
我們可以理解成月薪3萬的人,比較多
他不願意喪失相當於5%薪水的加班費
去保護沒有加班費可領
或者是月薪2萬3,非常急迫需要加班的,即使所有假日都兼職的人。
或許這月薪三萬的人,平常還捐點錢到慈善機構呢!
至於月薪在3.5萬以上的,也就是那剩下的300萬人
第一步我可以理解成這當中多數都不是所謂工廠的作業員
所以可能常態性的就在一例一休
對他們來說,大部份的時候都是週休二日
對他們來說不喜歡的是一例一休的不彈性
或者注意力放在被砍的七天假。
或者反而從僱主或經濟的角度出發。
但不管他們最後支不支持一例一休
都必需了解到這法律
保護的是什麼,保護的就是連續上班六天
沒有加班費
或者雇主發給他們一天一小時加班費
他們卻不敢,不能換工作的人
這樣子的人只可能在社會最底層。
我之前在報紙上看到一人工作,老婆,雙親,小孩都要養的
反對一例一休,因為老闆不會給他加班
但若是以一般平均來說
一般企業
一年加班三個月的週六
他的實際加班工時,可以在一例一休變高
因為他全年都可以在外兼職。
第二個他可以申請一些補助的。
而且實際上假設他們公司很特例
每個週六都上全班,因為工時歸定
只有2全天,2半天的加班費
所以換算起來跟全部去外面找時薪加班沒差這麼大
月薪三萬
他一個月是少賺1000
而他的狀況真的是少數中的少數。
所以若我們以2.5萬以下薪水來做分界
勉強做為最沒議價能力的指標
這個一例一休法律就是保障這20%的少數人
但雖少數但實際總量體一樣有200萬人這麼多
須知,400萬即可當選總統
這些人可能聲音不大
但他們一個聲音所以表現的痛楚是更大。
從中小企業平均值看一例一休
要有工時法案,或勞工法案
而不由僱主與勞工自由訂約
就是為了防堵僱主惡意的讓員工工作太久
而喪失的是員工自主的想多上班時不被允許。
這種法律的存在時間是
工業革命之初
英國工人僱主可以要他們每天工作14小時
而且還是在有監工的高壓狀態進行
所以直接以法律認定這樣工時是違法
好處明顯的高於壞處
而現今之所以一例一休出現分岐的原因之一
在於狀況已不再這麼極端
所以社會無法決定工時減少的好處是否高過壞處。
具體來說什麼樣的狀況?
我想做的是從一個典型公司來計算影響
缺點是以偏概全
但優點是相當明確
這樣明確的分析我很少看到,
因此我覺得這一篇有些存在價值。
以主計處100年統計狀況來看
中小企工業類平均的利潤率6.8%
平均營業額3000萬左右
平均獲利就是200萬元
員工平均8.5我們取9位,年薪平均50萬
共 450萬元薪資以240天工作日計
一天是1.87萬薪資
每小時薪資成本2343元
在2016年前,雙週84工時限制下
若要一週上班六天各8小時
每週六天各加班一小時元(因為每天排定工作7小時)
若以一年48週計,
2343*6*1.33*48
共加班費89萬元
這是在2016年之前的狀況
換成一例一休後
一樣是每週六都上班的狀況
一天1.87萬薪資48個週六乘上1.6的倍數是 144萬的加班費,
加班費比2016年前多了45萬元,佔營業額1.5%
也就是這家案例公司原本賺200萬
現在只賺155萬影響數22.5%
少了滿多沒錯,也難怪會有抱怨
但以155萬的獲利來看也沒少到所謂關廠的地步
而所謂不接單,應當還是低利潤訂單不能接吧
例如只有1%利潤率的訂單。
但那些訂單原本可以成立,難道不是建立在廉價的勞工。
或者建立在低附加價值之上。
而我高度懷疑那些叫很大聲的公司
是否之前規定每天上班七小時上六天
卻實際上卻每天上到8小時,沒給加班費
因為若是這樣換算則是144萬的差額,
難怪他們這麼難過
之前偷一小時不好發現
員工也傻傻的或容易用其他的藉口讓他多做一小時
例如中午休息時間訂一個半小時
但私下口頭約定吃飽就上工。
現在一例一休,這樣的狀況違法就變得很明顯
若是這樣是這些公司之前違法的問題
而不是一例一休給他們造成問題。
然而再進行之前
我想要回頭看這個討論的假想案例是
一個每週六都要加班的狀況
一個每週六要加班的公司
我們可以認定為生意很好,接單很好
但又沒賺得比較多
是否可直接認定為這種公司的競爭力基本上是建立在剝削勞工的價值
但或許這也不是這整個一例一休觀點中最爭議的部分
是視訂單而加班的一般企業,認為造成很大不變
我們就一樣來試算一下
我們以2014總工時2134小時
比正常240天8小時1920小時
多了214小時,除上8是 26天左右
假設一半是在平日加班,
也就是平均一年總週六加班時間是3個月
也就是1/4年
所以多發的加班費
錢是11萬左右
所以原本一年賺200萬變成189萬
我明白老闆會心痛,但可不可以不要叫這麼大聲!
還是回到一例一休真正大影響的
是週六非常常加班的
這會是什麼樣的公司
只有兩種可能
一種就是公司很賺,常常加班
業務量很大,
我們假設他就偏離平均三成好了
比一般企業多60萬獲利
加班費也偏離三成是多了4萬
真的這種企業多賺一點,多花一點真的很痛?
那所得稅的累進稅率是否也不公平?
複雜的案例會是第二種
就是公司不怎麼賺
但他週六天天加班
我只能想像是做包裝
低級組裝,簡單製造這種東西
不能說倒了沒什麼
尤其是站在老闆本身的立場是可憐的
他其實也沒做錯什麼。
但就社會的立場來看
這種企業倒了,淘汰了,
應當會加速整體經濟轉型比較好不是嗎?
所以一例一休的壞處其一只是讓賺的多的少賺了一些
這沒什麼不公平的。
第二個壞處是會讓低附加價值的企業倒
讓低利潤的訂單不可以接
但它的副作用就是經濟可以升級
被那個低附加價值的資源長期來看可以導到社會的另一個方面,
就我個人經驗,隔週休其實比假常見可能每週六天還是比較難找到員工吧,
其實這是我在工業區比較常看到的狀況
他休息那兩個週六也來上班
以及那應該上半天的週六上整天
總共一個月加班 24小時
領125*2*1.33+125*2*1.66大約747元一次 所以兩次1600
(但我懷疑這部分很少人領到,然後只上半天時還覺得是老闆送的)
另兩個本不用上工的週六加班費是1000*1.6*2=3200
總共是4800
所以抗議的員工應當是認為少賺了這4800
但實際上他可以有這個休息日去外面工作的選項
假設他選擇在休息日到外面做速食店工作
時薪120*8= 960 乘上4
是3840 元
所以賺的是少1000
對於一個一例一休後上班的人
他的週末的休息日工時,一個月是32小時
隔週休有24小時,加計可能1.55的加班倍數,他等同於37小時
所以一旦他的月薪高過於120的37分之32的時候也就是103
換算月薪是2.47萬
若月薪在2.5萬以上他就可能利用打工在新制領得比較少
反之2.5萬以下則比較多
也就是在每週六都上班的假設下
1000萬的總勞工有200萬過得比較好
反之其他800萬比較差,所以難怪這法案也沒得到多數勞工支持
但是實際典型的情況並非每周六加班
而是大約3個月
所以原本一個自願加班者
在公司的加班一年是100小時加乘1.5相當於150小時可賺
但是這12個週六是不定時上工
也讓他很難利用時間找兼職工作
因為兼職工作多數也希望固定時間。
另外要上工的那兩個週六上午,基本無法有效利用
員工不能拒絕出勤只能請假。
但若真的我們以賺多一點錢當作是最高目標
利用每個週六是相當於48個週六,384個小時可利用
就算喪失原工作的加班機會
在外面兼職的領薪工時是高於一例一休之前的
這才是實際的狀況,
但沒聽人提起這樣的情況
所以除非時薪是120的2.6倍
也就是月薪到達7.5萬以上
否則一例一休的休息日去兼職賺得會更多
這狀況複雜的基本因素是上述對比不在一樣條件下
一個一年不定時工作1/4個週六(可能不是週六,但我方便起見)
另一個要工作全部的週六
但是請記住這邊討論的想加班的員工
不就因為種種因素想多賺錢
因而反對一例一休的實質週休二日
所以這樣反對的人是否是在
一定在原工作地點加班的限制下思考
而忽略了到外面打工的可能
而既然想多賺錢,這種麻煩不能容忍嗎
最後120時薪其實等同2.9萬月薪
所以若願意到外面工作
同樣加班時間
就差在加乘數上的50小時
=50*125= 6050元
也就是一年的落差會在6050元
真的算出來,好像沒想像這麼大
而且保留了可以賺更多的工時。
而且我們這邊還沒去看
公司雇主考量工作還是正職做得比較好,因而還是讓員工照常加班的部分,
這部份比例不知多少,但一定會有
總的來說我認為以這種平均的典型中小製造業看
雇主端,影響不大
除非他“原先就不遵守2016年前的84小時工時”
而我更在意的員工端
尤其是薪水在2.5萬~3.5萬這500萬人的中堅人士
確實是有影響,
但這是在限定原地方加班的狀況考慮才會這樣
但實際上可以到外面上班
因為週六(方便起見但休息日不一定是週六)變成固定的休息時間
真正可以利用的加班時間
從原先的加班150小時,上升到了384個小時
以至於想增加收入者,有更大的彈性
這一點似乎也沒人提
但實際上說穿了,
就是若要用週六兼職
實際上就要每週六日兼職,
這樣真的很累
所以這500萬人考慮的是若是一例一休
雇主不加班了或不找他們加班了
他們一個月可能就少領了4800
一年加班三個月就少領了14400.
每個人都有不同的價值觀
但他們的少領,保護的其實是每週上六天八小時又沒加班費的人。
我其實更支持積極的增加基本薪資法案
但在那之前,一例一休總的來說我認為還是讓台灣往更好的方向前進。
用這樣平均案例計算有以偏概全,
但我自己認為在這些缺點存在的同時還是有說服力的,
因為拆解成較為明確的狀況
才得以去理解這樣政策的利幣,並形成自己的看法。
而非去討論無法量化的感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