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日 星期四

從中小企業平均值看一例一休

一例一休追本朔源是個工時法案
要有工時法案,或勞工法案
而不由僱主與勞工自由訂約
就是為了防堵僱主惡意的讓員工工作太久
而喪失的是員工自主的想多上班時不被允許。
這種法律的存在時間是
工業革命之初
英國工人僱主可以要他們每天工作14小時
而且還是在有監工的高壓狀態進行
所以直接以法律認定這樣工時是違法
好處明顯的高於壞處
而現今之所以一例一休出現分岐的原因之一
在於狀況已不再這麼極端
所以社會無法決定工時減少的好處是否高過壞處。
具體來說什麼樣的狀況?
我想做的是從一個典型公司來計算影響
缺點是以偏概全
但優點是相當明確
這樣明確的分析我很少看到,
因此我覺得這一篇有些存在價值。
以主計處100年統計狀況來看
中小企工業類平均的利潤率6.8%
平均營業額3000萬左右
平均獲利就是200萬元
員工平均8.5我們取9位,年薪平均50萬
共 450萬元薪資以240天工作日計
一天是1.87萬薪資
每小時薪資成本2343元
在2016年前,雙週84工時限制下
若要一週上班六天各8小時
每週六天各加班一小時元(因為每天排定工作7小時)
若以一年48週計,
2343*6*1.33*48
共加班費89萬元
這是在2016年之前的狀況
換成一例一休後
一樣是每週六都上班的狀況
一天1.87萬薪資48個週六乘上1.6的倍數是 144萬的加班費,
加班費比2016年前多了45萬元,佔營業額1.5%
也就是這家案例公司原本賺200萬
現在只賺155萬影響數22.5%
少了滿多沒錯,也難怪會有抱怨
但以155萬的獲利來看也沒少到所謂關廠的地步
而所謂不接單,應當還是低利潤訂單不能接吧
例如只有1%利潤率的訂單。
但那些訂單原本可以成立,難道不是建立在廉價的勞工。
或者建立在低附加價值之上。
而我高度懷疑那些叫很大聲的公司
是否之前規定每天上班七小時上六天
卻實際上卻每天上到8小時,沒給加班費
因為若是這樣換算則是144萬的差額,
難怪他們這麼難過
之前偷一小時不好發現
員工也傻傻的或容易用其他的藉口讓他多做一小時
例如中午休息時間訂一個半小時
但私下口頭約定吃飽就上工。
現在一例一休,這樣的狀況違法就變得很明顯
若是這樣是這些公司之前違法的問題
而不是一例一休給他們造成問題。
然而再進行之前
我想要回頭看這個討論的假想案例是
一個每週六都要加班的狀況
一個每週六要加班的公司
我們可以認定為生意很好,接單很好
但又沒賺得比較多
是否可直接認定為這種公司的競爭力基本上是建立在剝削勞工的價值
但或許這也不是這整個一例一休觀點中最爭議的部分
是視訂單而加班的一般企業,認為造成很大不變
我們就一樣來試算一下
我們以2014總工時2134小時
比正常240天8小時1920小時
多了214小時,除上8是 26天左右
假設一半是在平日加班,
也就是平均一年總週六加班時間是3個月
也就是1/4年
所以多發的加班費
錢是11萬左右
所以原本一年賺200萬變成189萬
我明白老闆會心痛,但可不可以不要叫這麼大聲!
還是回到一例一休真正大影響的
是週六非常常加班的
這會是什麼樣的公司
只有兩種可能
一種就是公司很賺,常常加班
業務量很大,
我們假設他就偏離平均三成好了
比一般企業多60萬獲利
加班費也偏離三成是多了4萬
真的這種企業多賺一點,多花一點真的很痛?
那所得稅的累進稅率是否也不公平?
複雜的案例會是第二種
就是公司不怎麼賺
但他週六天天加班
我只能想像是做包裝
低級組裝,簡單製造這種東西
不能說倒了沒什麼
尤其是站在老闆本身的立場是可憐的
他其實也沒做錯什麼。
但就社會的立場來看
這種企業倒了,淘汰了,
應當會加速整體經濟轉型比較好不是嗎?
所以一例一休的壞處其一只是讓賺的多的少賺了一些
這沒什麼不公平的。
第二個壞處是會讓低附加價值的企業倒
讓低利潤的訂單不可以接
但它的副作用就是經濟可以升級
被那個低附加價值的資源長期來看可以導到社會的另一個方面,
就我個人經驗,隔週休其實比假常見可能每週六天還是比較難找到員工吧,
其實這是我在工業區比較常看到的狀況
他休息那兩個週六也來上班
以及那應該上半天的週六上整天
總共一個月加班 24小時
領125*2*1.33+125*2*1.66大約747元一次 所以兩次1600
(但我懷疑這部分很少人領到,然後只上半天時還覺得是老闆送的)
另兩個本不用上工的週六加班費是1000*1.6*2=3200
總共是4800
所以抗議的員工應當是認為少賺了這4800
但實際上他可以有這個休息日去外面工作的選項
假設他選擇在休息日到外面做速食店工作
時薪120*8= 960 乘上4
是3840 元
所以賺的是少1000
對於一個一例一休後上班的人
他的週末的休息日工時,一個月是32小時
隔週休有24小時,加計可能1.55的加班倍數,他等同於37小時
所以一旦他的月薪高過於120的37分之32的時候也就是103
換算月薪是2.47萬
若月薪在2.5萬以上他就可能利用打工在新制領得比較少
反之2.5萬以下則比較多
也就是在每週六都上班的假設下
1000萬的總勞工有200萬過得比較好
反之其他800萬比較差,所以難怪這法案也沒得到多數勞工支持
但是實際典型的情況並非每周六加班
而是大約3個月
所以原本一個自願加班者
在公司的加班一年是100小時加乘1.5相當於150小時可賺
但是這12個週六是不定時上工
也讓他很難利用時間找兼職工作
因為兼職工作多數也希望固定時間。
另外要上工的那兩個週六上午,基本無法有效利用
員工不能拒絕出勤只能請假。
但若真的我們以賺多一點錢當作是最高目標
利用每個週六是相當於48個週六,384個小時可利用
就算喪失原工作的加班機會
在外面兼職的領薪工時是高於一例一休之前的
這才是實際的狀況,
但沒聽人提起這樣的情況
所以除非時薪是120的2.6倍
也就是月薪到達7.5萬以上
否則一例一休的休息日去兼職賺得會更多
這狀況複雜的基本因素是上述對比不在一樣條件下
一個一年不定時工作1/4個週六(可能不是週六,但我方便起見)
另一個要工作全部的週六
但是請記住這邊討論的想加班的員工
不就因為種種因素想多賺錢
因而反對一例一休的實質週休二日
所以這樣反對的人是否是在
一定在原工作地點加班的限制下思考
而忽略了到外面打工的可能
而既然想多賺錢,這種麻煩不能容忍嗎
最後120時薪其實等同2.9萬月薪
所以若願意到外面工作
同樣加班時間
就差在加乘數上的50小時
=50*125=  6050元
也就是一年的落差會在6050元
真的算出來,好像沒想像這麼大
而且保留了可以賺更多的工時。
而且我們這邊還沒去看
公司雇主考量工作還是正職做得比較好,因而還是讓員工照常加班的部分,
這部份比例不知多少,但一定會有
總的來說我認為以這種平均的典型中小製造業看
雇主端,影響不大
除非他“原先就不遵守2016年前的84小時工時”
而我更在意的員工端
尤其是薪水在2.5萬~3.5萬這500萬人的中堅人士
確實是有影響,
但這是在限定原地方加班的狀況考慮才會這樣
但實際上可以到外面上班
因為週六(方便起見但休息日不一定是週六)變成固定的休息時間
真正可以利用的加班時間
從原先的加班150小時,上升到了384個小時
以至於想增加收入者,有更大的彈性
這一點似乎也沒人提
但實際上說穿了,
就是若要用週六兼職
實際上就要每週六日兼職,
這樣真的很累
所以這500萬人考慮的是若是一例一休
雇主不加班了或不找他們加班了
他們一個月可能就少領了4800
一年加班三個月就少領了14400.
每個人都有不同的價值觀
但他們的少領,保護的其實是每週上六天八小時又沒加班費的人。
我其實更支持積極的增加基本薪資法案
但在那之前,一例一休總的來說我認為還是讓台灣往更好的方向前進。
用這樣平均案例計算有以偏概全,
但我自己認為在這些缺點存在的同時還是有說服力的,
因為拆解成較為明確的狀況
才得以去理解這樣政策的利幣,並形成自己的看法。
而非去討論無法量化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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