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5日 星期二

精神病殺警案的經濟分析

這件事近期很受觀注,相關的議論也很多。
然而跟大多事情一樣,不是從情感上代位出發,就是從道德出發,就是從法理出發,這些分析有他們的價值,但經濟分析相對客觀,可討論與操作性都比較強,我更偏好這樣的分析方式,也借此拋磚引玉。
法律處罰對社會的一個效果主要在事前阻止犯罪,
這是為什麼法理上這種無法辨識犯案後的後果不罰的理論原則。
但不只是這樣,藉由關押,或死刑也是去隔離犯罪者,讓他們不會再傷害社會,
所以對社會來說這邊等於要衡量剝奪個人自由的成本,以及對於社會成本中間的權衡。
中間有一個重點是犯案後的犯案率,以李偉如的論文對所有包含竊盜的再犯率是11%,
我找不到其他資料,就用這個來代替這個經神病幻再殺人的機率是。
所以問題在經濟分析上就變成問把這個病人關起來幾年的成本是否小於未來10%的未來再犯成本。
如果這是一個單純的數學問題,然後假設人命的成本至少等於關押至死的成本,那麼以這個角度來說,以70年壽命來看,關個7年以上都不會太過。
但更重要的是坐完牢,也做了該做的治療,
再犯的機率會降低嗎?
我認為要分兩個狀況看,若是病沒好,
我認為再犯機率一樣高,
這可能也是現行法條以治療而非懲罰為主的來由。
但在上述同一篇論文裡,精神病人在治療中再犯的機率有5成,畢竟不是關起來,不能真正限制行動。
所以我認為現行以治療為主的法律是不足夠的
沒有考慮到隔絕病人再犯的正面意義。
所以我認為以7年的坐牢與治療為基礎,
然後醫生判斷是否以痊癒或者
再犯率顯著降低,不然就再關,每年評估,
我認為是更好的作法.
不過只要牽扯到機率事實上問題就會變成很複雜。
因為換個角度也有高達九成這樣大宗的機率,
這個精神病人不會再犯,那
麼在這個未來在一段時間治療後放出來似乎是正確的,何況法律的原則就是無罪推定,不然就會像關鍵報告那樣。
但在那個11%的不小機率的未來,那個被殺死的另個人的生命與家屬又如何?
我們發現這還是一個很難回答的問題
而重點就在機率兩字,
到最後還是要照直覺與情感回答,例如要不要動一個有10%死亡率的手術,
但至少我們有一個相對客觀有邏輯的方式來分析這個問題。
並且把這個問題簡化到最後一步類似上述動手術的案例的呈現,這樣應該可以形成更容易,且合理的共識。
以我自己,雖然也是一種直覺,情感,經驗上的回答,我不會接受3%以上的風險,
所以並非要懲罰誰,而是他帶給社會太高的風險
正如我們對歸國人士進行隔離,並非懲罰。
也就是除非這個精神病人的狀況好轉,而致使再犯案率夠低,才是我能接受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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